佛山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Aug 29, 2017 9:48:09 PM 浏览次数:2300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佛山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
Foshan Energy Saving & Economy Circula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FESE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成立,由佛山市资源综合利用及循环经济和各生产、销售、使用节能产品与从事直接、间接节能与循环经济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科学技术人员等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行业性、地方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遵循党和国家“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为中心,开展调查、研究、咨询和组织节能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等活动;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为我市加强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宏观调控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服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经济贸易局和登记 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同济西路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宣传、培训
1. 根据政府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2. 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以“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承办不同类型及人员的培训班、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提高节能与循环经济意识和素质,与时俱进;
3. 组织总结、推广节能与循环经济“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下简称节能“四新”)、节能与循环经济先进项目和管理经验的现场会和交流会。
(二)信息服务平台
1 .建立市、区、企业三级节能与循环经济信息网络系统,为会员打造信息沟通平台;
2 .及时收集、整理和更新市内外(含国际)各类节能“四新”的信息资料和动态,在网上发布,信息共享;
3. 依靠会员及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办好协会刊物,使之成为推动我市节能与循环经济的有力宣传媒体。
(三)组织技术服务
1. 根据企业需要和节能与循环经济的重点和难点,组织有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攻关服务(如诊断企业或设备能源利用状况,查找节能潜力,制定节能技术改造方案和管理方案);
2 .建立一批有专长且经验丰富的专家和各类工程技术人员的档案资料,为向政府和企业节能与循环经济技术改造和咨询作技术支持。
(四)搭建沟通桥梁
1 .根据企业的需要,协助组织专家和权威部门,对企业开发的节能“四新”产品状况进行评估和鉴定;
2 .对效率高、效益好或自主创新开发的节能“四新”产品,向政府部门和社会推荐、推广;
3. 积极推动发展与市内外(含国际)相关的经济组织的联系和合作,组织协助会员参加市内外(含国际)节能产品展览(展销)会,进行技术交流,开拓市场;
4. 开展与市内外合作,促进节能“四新”产品与技术进出口业务,积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
5. 及时将政府部门的节能与循环经济方针、政策、目标和重点向会员传达,并组织贯彻实施;对企业提出建议要求,向政府部门沟通和反映,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承办政府职能委托
1. 承办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部门的职能委托的服务,围绕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目标及中心任务,组织人力,协助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
2. 开展调查研究,分析现状,结合实际,提出思路对策,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3 .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4. 经授权或委托参与、组织、实施节能与循环经济科研项目、节能与循环经济示范项目、重点节能与循环经济工程、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及审计等。
(六)会员队伍建设
1. 制定协会的业务发展规划、计划、目标,协调好协会成员的关系;
2 .制定会员共同遵守的公约和条例,加强会员自律工作,维护协会信誉;
3 . 对节能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协会向政府部门推荐,给予表彰和奖励;
4. 做好对承认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的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入会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生产、使用节能与循环经济产品的企事业单位、用能大户,从事节能服务和从事节能科研的单位;
(四)在节能与循环经济技术服务方面具有一定的专长和影响,或者对节能与循环经济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经批准交纳会费后,由秘书处代表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协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
(四)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讨论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议案并形成决议,决定终止事宜;
(三)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四)推选和罢免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五)改变或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为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申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负责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聘任或解聘办事工作人员;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要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记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7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取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加对外重要活动;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和秘书长等人员并向理事会推荐;
(五)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并根据秘书长建议,决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人事任免,聘用及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在会长、 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年度预算;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的资助;
(三)国内外有关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有偿服务收入;
(五)受委托的中介项目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遵守法律法规。捐赠人、资助人或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资金使用情况;对他们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当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合法拥有的资金,受法律保护。协会所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5 月 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第一次修改经2012年7月11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二次修改经2013年4月18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