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Aug 30, 2017 8:54:34 PM 浏览次数:21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12〕26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对企业投资项目依法开展的建设运营活动进行干扰。
第二章 监管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 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报建相关手续的办理申请,生成项目代码,在立项、报建、建设、验收、投产阶段全过程使用。
第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保密外,均应在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规定,在项目开工前指导并服务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保证项目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在项目开工后到竣工投产前,强化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保障项目建设规范有序。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竣(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 开展联合检查的,有关部门应在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发出联合检查邀请,受邀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底前制定下年度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项目数量及工作计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应当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数据采集等活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有关信息,不得拒绝、隐匿或虚报。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未经核准建设核准类项目的;
4. 不按照项目核准许可要求建设的;
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在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性补助补贴资金安排或其他政府指令性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限制:
(一)项目违法导致被有关部门依法取消项目核准许可;
(三)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由其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直接领导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涉嫌构成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6月1年。